“數字經濟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非常突出,但在統計上還未得到充分的體現”。許憲春建議,下一步,在加強平臺經濟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為平臺經濟的發展提供制度保障的基礎上,應加強對數據的開發應用,進一步加強數字經濟統計問題的研究。
平臺經濟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同時,給政府統計帶來挑戰。7月31日,國家統計局原副局長、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特約研究員許憲春在北大國發院“平臺經濟創新與治理”研討會上指出,“數字經濟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非常突出,但在統計上還未得到充分的體現”。
許憲春建議,下一步,在加強平臺經濟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為平臺經濟的發展提供制度保障的基礎上,應加強對數據的開發應用,進一步加強數字經濟統計問題的研究。在他看來,未來數字經濟統計問題的研究主要應聚焦三個方面。
首先是加強數字經濟非核心產業增加值的研究。
許憲春指出,數字經濟占GDP的比重,常指的是數字經濟核心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在國家統計局制定的分類標準里,“數字經濟核心產業”主要包括4個部分,即數字產品制造業、數字產品服務業、數字技術應用業和數據要素驅動業。
“在數字經濟核心產業或者叫數字產業化部分,業內分歧并不太大。計算結果或有差異,但差距也不大。差異最大的實際上是非核心部分,或者叫產業數字化,即數字技術和數據資源與實體經濟融合部分。”許憲春表示。
他認為,只有弄清“整個數字經濟規模到底有多大、其結構和發展如何、對整個經濟的貢獻如何”,才能更好地為宏觀經濟決策提供扎實的統計基礎。
其次是加強數據資產的統計和核算能力研究。
“平臺經濟在運行過程中產生了大量數據,與傳統的廠房設備相比,這些數據已成為相關企業的核心資產之一”。許憲春指出,目前這些數據資產的支出,無論在企業的會計核算上還是GDP的核算上,都得不到充分體現。
他表示,目前國際上普遍使用的國民經濟核算標準對知識產權產品已有界定,知識產權產品已和傳統有形的固定資產一樣,其支出計入GDP,存量計入資產負債表。但如何界定數據資產與知識產權產品的異同,如何對數據資產進行估價,尚無規范標準。
“數字經濟是以數據資源作為關鍵生產要素的,數字經濟和數據資產之間有著密切聯系。”在此背景下,他認為只有明確如何對數據資產進行估價、厘清數據資產與數字經濟之間的關系,才能明確數據資產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究竟發揮了什么作用。
此外,許憲春還建議從數據上體現平臺經濟提供的大量免費服務對消費的推動作用。
他以許多人熟悉的生活場景舉例:“如搜索引擎提供的免費信息資訊服務、免費在線視頻會議服務、免費出行訂票服務等等,這些都是平臺經濟的重要活動,對居民生活品質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現行GDP核算中其對經濟的貢獻卻得不到體現”。
許憲春認為,統計層面更準確的觀察判斷,將對制定平臺經濟的發展政策、推動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起到重要的作用。